道德建设需要法制支撑

发布者:宣传部发布时间:2013-11-18浏览次数:216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大力推动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今年4月份起,中宣部、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组织开展了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评选。经过群众推荐、资格审核、媒体公示、投票评选、综合评定等程序,中央文明委决定,授予张丽莉等54位同志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称号,其中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紫藤苑小区党总支书记杨兆顺被授予“全国诚实守信模范”称号,来沪务工的银大(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员工周传金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称号。周传金是浦东新区的全国道德模范。
  道德建设一直是一个健康社会须臾不可缺少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在破除封建社会形态进步过程中,以工业革命、市场经济为开导性动力,使人类出现极大的变化,经济总量100年超过人类过去的经济总和,但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以牺牲道德建设作为代价,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盛行,也带来全球的困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历史进步的新篇章,“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都要努力推进,是我们党的宗旨,经济建设过程中,重视道德建设,是我们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新时期现代化建设中,社会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也遇到“重经济、轻道德”问题的挑战。中央领导推荐的托克维尔的《旧制度与大革命》论述了法国大革命过程中的阵痛,以后塞缪尔·亨廷顿、奥尔森都有相关的研究,他们认为,经济总量迅速膨胀,且社会转型,会出现“异质人群”激增的情况,由此对社会公德的支撑有所影响,公德水准下降。同时,人群收入差距扩大,出现“暴富者”和“落魄者”,引来社会的“戾气”。“暴富者”犯罪性消费的出现、“落魄者”反社会行为的滋生,都给社会带来危害。
  于是,社会公德的张扬和重建、尤其是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和培育,是道德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浦东打工的“90后”安徽小伙周传金,勇抓小偷受伤感动申城。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论语·为政》中记载:“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其一是就是:明知道不是自己的祖先还要去进行祭祀,那是献媚求福。而见到应伸张正义的事情而不去做,那就是没有勇气。“见义不为”作为一个完整的词语则出现在《宋史·欧阳修传》中的记载:“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从“见义不为”到“见义勇为”,即从孔子到欧阳修,相距1500年,见义勇为一词出现后,人们一直当做成语来用。
  确实,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中国历史上一直都受到社会和民众的推崇和赞赏,时至今日,见义勇为的义举仍屡见不鲜。然而,人们也应看到这些年来,见义勇为者受冷落,甚至流血又流泪的社会的高度关注,各级政府部门也非常重视,但由于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不健全、不统一,特别是对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尚处于地方立法和学术研讨层面,而且规定不一、各抒己见,给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见义勇为事件带来各种各样的难题。对此社会呼吁见义勇为需要统一法律界定,需要国家立法来保障。
  国际上,一些国家制定、实施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法国、美国、英国、新加坡有这方面的法律,加拿大直接取名为《有见义勇为法》。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上位法”还未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和法规。省市层面已经有不少立法实践。采用地方法规的方式的有福建、安徽、天津、江苏等二十余个省市,采取政府规章方式的有上海、江西、广东、黑龙江、湖北等近十个省市,采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方式的有北京和辽宁。
  上海的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工作始于1990年,由公安局每年集中表扬一次;1994年起,综治办与公安负责,共同负责,每年表彰三到四次。1999年,市委领导确定每月10日为“见义勇为表彰日”。2002年的4月,市政府制订政府规章,实施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办法,上海对见义勇为英雄及其家人进行褒奖、慰问和抚恤,成为风气。
  实践中,见义勇为的法制保障,需要提升法制“层级”,各地在呼吁国家制定这方面法律,上海则有意将见义勇为的规章上升到地方法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已经将见义勇为地方法规的制订列入调研方案阶段,并已有这个法规的研究报告和法规草案稿。从上海政府规章实践,存在需要更为明确的法制规定,如原不少地方法规的释义,见义勇为定义中认为只有“义”而无“勇”,也不能视为见义勇为,现实生活中,“老人摔倒要不要去搀扶”这样的问题,过去是“不成问题”的,现在成了“问题”,因为有“被搀扶者”有诬陷和讹诈行为,“反咬一口”,主动搀扶者变成“受牵连者”。应该被认为,“见义勇为”的“勇”,这就是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的“风险”和各种奋不顾身的英勇行为。此外,还有责任主体不明确、奖励金额不明,以及缺乏法律责任等等。另一方面,观察已有的各地法规、规章,及我们的草案,大多是对见义勇为者得界定、确认,利益保护,奖励及资金来源等,几乎都缺少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进行惩处。因为从道德层面的批评、谴责,包括媒体舆论的抨击,我们是有的,但既然是法律法规,就应该有惩处方面的法规。国外的这方面法规一般都有惩处规定,如法国2002年修订的《法国邢典法》有个罪名“怠于给予救助罪”(俗称“见死不救罪”),处5年监禁并罚款7.5万欧元。美国有《救援责任法》、《行善法案》,有不少罚则,如发现陌生人手上不打“911”电话(美国报警电话),会构成“疏忽罪”等等,值得我们借鉴。当然属于道德领域的立法它有一个难题,什么难题呢,就是执法力量的配置和实施,怎么在执法上更为有效?比如,我们有上海地方的控烟和养犬条例,诸如有人在禁烟的区域吸烟可举报、要被处罚;养犬户遛狗污损环境、犬吠扰民、一家养两条狗以上的等,都违法,两个条例里面规定了很多的条文,但是违法之后怎么执法?执法取证难度就很高。对此,我们正在探索、实践。在见义勇为制定法规方面,上海人大常委会和相关法律工作者方面比较有决心,就是我们将要有比较大的推进。我想,我们对国家的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也应寄予很好的预期,法制建设的推进,会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起很好的作用。我们深信,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相互促进,定使我们的社会文明水平有更高的提升。(周锦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