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法律标尺

发布者:宣传部发布时间:2013-10-24浏览次数:198

  “两高”司法解释堪称网络空间的法律标尺,传递司法亮剑网络空间的正能量,全体网民都要严守这根法律底线,基层司法机关更要严格遵循,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不纵不枉。
  这部司法解释是迄今办理网络诽谤犯罪案件最重要、最直接、最具体的司法政策。该司法解释向利用网络进行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亮出了司法利剑,为依法解决网络空间的罪与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政策依据,进一步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划定了网络言行的法律底线,为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提供了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精准打击网络谣言,同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互联网时代,网络谣言、网络敲诈、网络侵权等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由于现行刑法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并无具体规定,而修改刑法又不可能短时间一蹴而就,因此,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够明确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解释》的出台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效的司法武器,同时也通过厘清在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依法保障公民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这部司法解释对完善现行刑事立法具有补充意义。如诽谤罪从传统的自诉案件升格为公诉案件。一般认为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不是进行公诉,除非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这次《解释》对于诽谤罪自诉的除外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7种情况,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由警方直接立案追究。此外,《解释》还将寻衅滋事罪构成中的“公共场所”从传统上的广场、公园等物理空间扩展到网络空间,明确了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司法解释体现了打击网络犯罪与保护公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司法解释界定了网络谣言与正当言论的界限,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这本身就是对公民正当言论的一种保障。只要不触犯这个法律底线,公民的言论就是自由的。因而并不是对公民言论的简单打压。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又坚持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厘清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保障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该司法解释还厘清了网络诽谤与网络反腐的界限。监督和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反腐的利器。网络监督和举报权应当依法予以保障。解释特别规定,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奉行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现代刑法的谦抑精神。在坚决依法打击“网络大谣”及恶意造谣、传谣者,同时也应当防止误伤现象,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纠正个别基层司法机关滥用错用司法手段的问题。期望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司法机关的办案指导,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偏纠错。
  当然,该司法解释在个别具体罪名的认定上还不够具体,出台也稍显仓促,如能提前充分征求刑法学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或许效果会更好。有关网络诽谤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然有待从刑法和司法解释上不断完善,希望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关注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反馈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作者:刘武俊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