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出版物的规范管理,发挥其在学校 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务院《出 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 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出版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及经批 准成立的各级学生组织、社团编辑印刷的内部交流性刊物。不 包括经国家批准出版的期刊、报纸和图书,也不包括校、院、 机关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以及校 内的启事、广告、通知等。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办理校内出版物登记、审批、备案、 年检、宏观指导和注销取缔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依照“谁主办, 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应建立编辑责任制度和审查管理 制度,保障出版内容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确定出版物管理、指导责任人。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对出版物的 指导职责,严格把关,不经审查,不得编印。
第四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要求。要确保出版物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 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或者 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危害学校利益、有损学校荣誉的;
(九)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禁止的。
第五条 创办内部出版物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山学院内部出版物审批登记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版印刷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内部出版物样本须逐期向宣传部报送。
第六条 内部出版物不得擅自改变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 未经批准,不得有偿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随意扩大 发送范围。内部出版物如需用于对外交流,主办单位要保证质 量、从严把关,并报所在单位批准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登记在册的内部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发行范围、 主办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党委宣传部重新登记备案。停 止印刷发行须在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第八条 学校对校内出版物实行年检制度,由党委宣传部 组织实施。对年检不合格出版物将责令整改或停刊。党委宣传部将对各内部出版物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多次出现问题而未能 改正者,责令停刊。
第九条 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创办任何内部出 版物;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学校内部出版物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视情节轻 重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发行、停办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事故 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的内部出版物,须按照本 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出版物的管理和审批将纳入意识形态 工作年度考核,并按照相关考核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宣传部
2020 年 5 月 22 日